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3,5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6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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