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042號原告大登國際文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叁萬陸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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