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37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國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國領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於民國110年9月2日繫屬本院),而被告於110年12月1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參諸前述規定,依法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俊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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