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74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零點伍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玖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貳點肆伍貳叁公克,驗餘淨重貳點肆肆玖叁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9年毒偵字第7464號被告吳文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0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聲請書誤載為「2包」,合計淨重0.5公克,驗餘淨重0.4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2.4523公克,驗餘淨重為2.4493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