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8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定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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