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管理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303號
聲請人 許甘 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 劉麻 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117,633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麻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前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6年度家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劉麻之遺產管理人後,即善盡其責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之相關事宜,並向鈞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鈞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405號裁定准公示催告,經聲請人登報公告期限已屆滿。茲被繼承人遺有坐○○○區○○段、長堤段土地共十五筆,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核定之遺產價額為7,183,276元,依鈞院98年度司執字第40775號執行函通知上開不動產已由債權人聲明承受,又聲請人代管遺產期間代墊費用為45,800元,爰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6年度家抗字第1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40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報紙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各類收據、請款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又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之規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1%之核定管理報酬即71,833元,以及墊付費用4,5800元,合計共117,633元。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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