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0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薛夙珍 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1,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