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0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薛夙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1,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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