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698號
原 告 陳孟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格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