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698號
原   告  陳孟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格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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