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被告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五九號詐欺案件,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該刑事詐欺部分業經本院以檢察官上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上訴,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