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435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14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徐昌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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