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肆包(淨重壹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212號、97年度毒偵字第1324號、97年度毒偵緝字第2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4包(淨重1.11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1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