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4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煒麒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9293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4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煒麒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9293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