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73號原告甲○○
弄4號上列原告與被告辛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77,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