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36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分別於民國(以下同)91年11月1日及92年9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及10萬元,利息分按年利率19.68%及18.25%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分別僅繳息至自93年9月30日及93年12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債權人迭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336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3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19.68%│││86010││月1日起│││││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3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8.25%│││105037││月2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3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601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9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5037││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