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85號聲請人 高瑞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2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145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4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1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400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200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5900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7100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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