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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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原告 王茹茵 被告 陳家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原案號109年度易字第794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9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