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 楊桂春 代理人 吳順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0年度司催字第153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2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3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7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