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05號原告 李劉菊枝 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