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 陳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坤茂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共有人 廖玉有 、 廖坤林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限定或拋棄繼承後,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三、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