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004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婷郁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計算利息、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為何?(債務人借款期間為民國102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26日止,台端聲請狀請求之利息、違約金起算日並非於此期間內,有何依據?)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