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施孟呈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林政志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115-2、116-10、116-13、116-19地號土地及同段595、596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政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谷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創舜興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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