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智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智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仁智選任辯護人張宸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應更正為如本件附件所示。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據上論斷欄所載「著作權法第92條」,應更正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檢附如附件所示之標題分別為「瘦身快走秘技」、「月經後的黃金瘦身期」、「命中註定瘦哪裡」等3張圖片,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已記載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據上論斷欄所載「著作權法第92條」,顯屬誤寫。而既可由判決理由內知悉判決本旨,該等漏載、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