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 蔡啟宏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102年度易字第603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
二、聲請人即被告蔡啟宏因竊盜案件,曾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嫌疑重大,且有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
三、被告雖具狀稱願具保停止羈押。惟查,本件已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8月20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且經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於同年9月2日借執行,有該署102年9月10日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1紙附卷可參。是被告現在的身分已轉為執行中的受刑人,而非羈押中的被告,依法已無從准其具保,其聲請具保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