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0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美娜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仁宏 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釋明對債務人王仁宏請求之依據(依台端所提永達技術學院聘書所載,王仁宏並非契約當事人,且據台端聲請狀所附證據資料,均僅蓋有永達技術學院之印章,再依台端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亦記載永達技術學院為債務人。又董事僅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當難據此認定其應以個人名義負擔法人之義務)。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