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政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對本院民國
102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關於「現金新臺幣102元」之記載均更正「新臺幣10元硬幣共102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所載「現金新臺幣102元」,與卷內扣押物品清單之記載不符,正確應為「新臺幣10元硬幣102枚」,是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
4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