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9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周侑增
林明錡
被 告 陳和濂 即 陳艮守 即 陳信守
張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
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
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於民國
109年1月14日辯論終結,惟原於109年2月3日具狀撤回起訴
,並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故為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