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211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211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被   告  林家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6月25日與訴外人萬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商銀)申請信用卡,並簽立
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持有萬泰商銀所發行之信用卡消
費。詎被告自結帳日95年4月13日起,未依約清償,迄尚積
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清償,又萬泰商銀業將
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依法被告應負清償責任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交易
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資料等件為證。被告則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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