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重交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潛
原告乙○右三人共同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八六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