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毒抗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毒抗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毒抗字第三二五號A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裁定(九十一年度毒聲第一七二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毒聲第一七二五號之刑事裁定,依法聲明不服云云。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先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一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有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九日止,連續在台南市○○路一家PUB,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警於九十一年六月九日十七時十分許,在台南市○○路與安中路口查獲之事實,已據被告於警訊中供承在卷,雖被告於偵查中又辯稱:係施用第三級毒品K他命云云。經查:
㈠依據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八七)發技(一)字第八七O
七四五七四號函所揭示:「尿液毒品檢驗如單以免疫分析法篩選,有可能因交叉反應(CROSSREACTION)而對服用毒品或甲基安非他命以外藥物者之尿液檢驗產生偽陽性結果(不會產生偽陰性結果),然在以薄層分析法(TOXI─LAB)檢驗,應可絕除大部分偽陽性問題。惟若能使用較先進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則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為目前最具公信力的檢驗方法」。而被告於九十一年六月九日經警查獲,採集尿液,經送台南市衛生局檢驗,依據卷附之該局檢驗成績書記載,係以免疫分析法及薄層分析法為確認檢驗,經該局檢驗後無法確認,再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其檢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應,有台南市衛生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烟)南市衛驗字第九一O三八三號檢驗成績書附卷可稽,是被告之尿液既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而為鑑驗,其檢驗結果自堪採信。
㈡又被告經警查獲時,當查扣有其所持有之毒品海洛因十一包,顯見被告確有吸用
海洛因之惡習,依上所述,被告辯稱僅施用K他命未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云云,並不足採。
四、因而原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將被告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本院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裁定亦稱妥適。被告抗告意旨,猶執前詞,否認有吸用海洛因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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