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91號上訴人桃園美國學校法定代理人 王名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Zolfaghari,Alex( 周亞仕 )因103年度勞訴字第91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5,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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