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91號原告Zolfaghari,Alex( 周雅仕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美國學校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