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1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4136號)聲請事項
一、請准發支付命令債務人甲○○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921,295元,及其所示利息、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管會核准更改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已辦妥證照煥發作業,此合先陳明。
二、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5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1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2年5月1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24期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7%,第25期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25%,按月計付。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四、嗣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99年7月1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921,29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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