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48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魏君婷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袁興華 更名為乙○.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4日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本訴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給付34萬5,364元,其中基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萬5,364元部分,非屬「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或扶養之請求,或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
」,依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第3項規定,不得與離婚之訴合併提起。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再確定本訴聲明,繕本請逕寄被告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昆鑫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