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429號聲請人喬凡尼服裝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24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安泰商業銀行忠孝│68,880元│99年10月31日│BK0000000│4個月│││公司│分行│││││├──┼─────────┼────────┼───────┼──────┼─────┼──────┤│002│冠揚精機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7,581元│99年9月15日│IH0000000│3個月│││司│民生分行│││││├──┼─────────┼────────┼───────┼──────┼─────┼──────┤│003│美麗嘉芬國際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 中山 │10,000元│99年9月1日│AA0000000│3個月│││司│分行│││││├──┼─────────┼────────┼───────┼──────┼─────┼──────┤│004│義典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萬華│14,249元│99年10月31日│DD0000000│4個月│││司 陳欽文 │分行│││││└──┴─────────┴────────┴───────┴──────┴─────┴──────┘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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