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89號聲請人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215號、95年度毒偵字第4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毛重零點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95年10月5日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一段1號3樓「時尚PUB」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2顆(毛重0.83公克)。
而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50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49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本件為警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2顆(毛重0.83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
8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或持有,應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就此部分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將此部分毒品沒收並銷燬之,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