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六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拾壹點零伍公克,空包裝重壹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十一.○五公克,空包裝重
一.五七公克),屬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九四六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十一.○五公克,空包裝重一.五七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調科壹字第○九五二三○三二九三○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按,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