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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