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339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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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33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易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緝字第171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緝字第1號),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鍾雅蘭書記官石曉芸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丙○○前於民國86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40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
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同年間,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9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各罪刑接續執行,於92年4月1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剩餘殘刑2年4月14日;又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開各罪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20號裁定就前開有期徒刑1年、8月部分減為有期徒刑6月、4月後,與前開不應減刑之有期徒刑
7年4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剩餘殘刑1年6月又14日,於96年10月12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明知詐欺集團經常以人頭電話門號撥打電話向被害人詐欺財物,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人頭帳戶,以掩飾其犯行,並藉此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並可預見向其取得所申辦手機電話卡之人,會以該電話卡作為此類不法取財之用,竟仍容任他人使用其所提供之電話卡行騙,基於此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㈠先於97年5月1日,前往位於桃園縣桃園市○○里○○○路
○號之「威寶電信桃園中山東特約服務中心」,申辦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威寶公司門號)SI
M卡後,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4樓,將上開威寶公司門號SIM卡出售並交付予某詐欺集團成員 鄧建星 ,作為某詐欺集團用以詐欺取財之工具。鄧建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威寶公司門號SIM卡後,分別為下列之行為:①於97年
5月21日,在中國時報刊登代辦貸款廣告,並登載丙○○提供之上開威寶公司門號,適戊○○(所涉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業經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欲辦理貸款,遂撥打上開威寶公司門號連絡某自稱「陳主任」之詐欺集團成員,「陳主任」向戊○○稱可幫忙辦理銀行貸款,但須交付提款卡及存摺云云,戊○○因此陷於錯誤,而於97年5月22日下午2時許,在位於臺北市○○○路、復興北路口之華南銀行門口,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雙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存摺,交付予上開詐欺集團某成員。②另 王俊哲 亦見上開中國時報廣告欲辦理貸款,撥打上開威寶公司門號聯絡某自稱「張先生」之詐欺集團成年男子,而將其受託處理之 林琮峻 中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付予「張先生」。 嗣上 開詐欺集團某成員取得林琮峻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7年5月23日晚間8時30分許,以電話聯絡 莊智仰 ,佯稱其購買遊戲光碟付款方式有誤,致莊智仰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9時11分及9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內之自動櫃員機,匯款新臺幣(下同)29,983元及29,983元共59,966元至林琮峻上開郵局帳戶內。嗣莊智仰發覺有異,而報警循線查獲。
㈡丙○○另於97年5月8日,前往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號1樓之「南頻電信公司特約店京鉅國際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南頻公司門號)SIM卡後,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將上開南頻公司門號SIM卡出售並交付予鄧建星,作為該詐欺集團日後詐欺取財之工具。丙○○連同上開出售威寶公司門號SIM卡共得款5千元。鄧建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南頻公司門號SIM卡後,分別為下列之行為:①於97年6月4日下午5時50分許前某時,在自由時報刊登「中聯公司應徵外務員」之廣告,並登載丙○○提供之上開南頻公司門號,適乙○○(所涉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欲找工作,遂撥打上開南頻公司門號連絡某自稱「盧先生」之詐欺集團成員,「盧先生」向乙○○稱須交付提款卡及密碼,作為匯入薪資之用云云,乙○○因此陷於錯誤,而於97年6月4日下午5時5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火車站前全家便利超商門口,將其所有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盧先生」所指派之上開詐欺集團某成年女子。嗣上開詐欺集團某成員取得乙○○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7年6月13日某時,以網路援交方式詐騙丁○○(起訴書誤載為曾有志,本院應予更正),致丁○○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款項匯入乙○○上開渣打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嗣丁○○發覺有異,而報警循線查獲。②於97年6月23日上午10時許,甲○○(所涉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
8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確定)亦見上開自由時報廣告欲找工作,撥打上開南頻公司門號聯絡某自稱「盧先生」之詐欺集團成年男子,「盧先生」向甲○○稱工作內容為送貨員,並向客戶收取貨款,須交付提款卡及密碼,作為匯入客戶貨款之用云云,甲○○因此陷於錯誤,而於97年6月23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道下麥當勞門口,將其所有渣打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盧先生」所指派之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嗣上開詐欺集團某成員取得甲○○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7年6月25日晚間9時30分許,以電話聯絡 陳嘉雯 ,佯稱其網路購物分期付款方式有誤,致陳嘉雯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10時33分及10時40分許,匯款99,000元及63,000元共162,000元至甲○○上開渣打銀行帳戶內。嗣陳嘉雯發覺有異,而報警循線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
書記官石曉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匯入帳戶│金額(元)│├──────┼──────────┼──────┤│97年6月14日│乙○○所申辦渣打國際│99,000││晚間6時6分│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97年6月14日│乙○○所申辦渣打國際│1,000││晚間6時8分│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97年6月14日│乙○○所申辦渣打國際│4,000││晚間6時10分│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97年6月14日│乙○○所申辦中國信託│20,000││晚間9時24分│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97年6月14日│乙○○所申辦中國信託│20,000││晚間9時25分│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97年6月14日│乙○○所申辦中國信託│20,000││晚間9時26分│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97年6月14日│乙○○所申辦中國信託│20,000││晚間9時26分│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97年6月14日│乙○○所申辦中國信託│16,000││晚間9時27分│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合計│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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