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1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述 文
號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債務人中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