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所有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董雯萍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天成 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萬(即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81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