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40號上訴人 陳怡秀 被上訴人 尤憲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4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6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37條、第444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以 康文鈑 、尤憲樟為被上訴人而提起上訴,但尤憲樟不是原判決的當事人,對於尤憲樟之第一審終局判決並不存在,上訴人本無從對尤憲樟提起上訴,此部分上訴為不合法,且不能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蔣彥威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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