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陳占英 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 律師被告 鄭文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審簡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簡方毅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