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 朱勝淡
朱勝裕 朱勝濤 右聲請人因與 朱瑞菊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本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一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係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上訴,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辦理之。次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一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聲請狀內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並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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