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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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信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8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柒零伍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36號簽結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7058公克),為違禁物,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5日、112年12月14日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經依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9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57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被告於113年6月23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因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予以簽結等情,有嘉義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36號案件之簽呈在卷可稽。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7058公克),係被告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所剩餘,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196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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