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38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386號
原   告  梁謙寶
被   告  林仲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1
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7月20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起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
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著有規定。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復
就聲明減縮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00元」,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
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伊佯稱欲交換線上遊戲「仙境傳說」
之虛擬寶物,伊接獲被告以0000000000手機號碼與其連絡後
,伊於民國99年10月27日晚間8時43分依照被告之指示,將
齊爾 墨鏡」(即太陽眼鏡1洞;齊爾D-01卡片)之虛擬寶物傳
送到被告所使用之帳號「gn00000000」、角色名稱「殺殺龍
」遊戲帳戶內供被告測試使用,惟被告自取得該寶物後即未
與伊連絡而逃逸無蹤致伊受有市價約新台幣(下同)9,500元
之損失,被告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嘉簡字第478號判決有期徒
刑四月,得易科罰金確定,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500元等語。
三、被告方面: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刑事判決書、起訴書、網
路遊戲虛擬寶物交換8591網站資料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職
權調閱101年度嘉簡字第478號刑事案決卷宗查閱無訛;又被
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依法已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
實。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第1項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故
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陳世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