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96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帝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兼上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98,274元,應繳裁
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9,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