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減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8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3號判決可稽。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聲減字第257號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減刑,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8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8月在案,業經本院調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上開案卷查核無訛,並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7號裁定1份在卷可按。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案由並誤載請准易科罰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