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205號原告國賓大地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