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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