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訴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四二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瑞成右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未遂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盜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子莊法官陳顯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